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7458号
原告:山东卡尔森办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传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峰,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曹淑云。
被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子铭。
被告:张安本,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卡尔森办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张安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卡尔森办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以与被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张安本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卡尔森办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卡尔森办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山东卡尔森办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祥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