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3民初4740号之一
原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区花园大道2号金谷产业园4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0498548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洪,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学会,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