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3民初2134号
原告:代秀标,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区花园大道2号金谷产业园4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04985485X(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了原告代秀标诉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相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相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