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舜君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6068号之一
原告:上海舜君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亚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碧君,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付宝,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
原告上海舜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舜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3,901.30元均由原告上海舜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