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民初469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鹏,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区花园大道2号金谷产业园49栋。
法定代表人:王飙,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祥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施承杰
书记员徐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