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李芳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8132号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法定代表人:章官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飞,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芳萍,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芳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