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李芳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8132

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

法定代表人:章官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芳萍,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芳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827日立案后,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99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李娟

 

一九年九月十

 

        贺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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