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3民初2231号
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章官保。
被告:乾安县列字村美丽乡村提档升级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乾安县余字乡列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建峰。
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乾安县列字村美丽乡村提档升级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忠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党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