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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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民终2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浙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273号南1-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昇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兴业东路18号-24号#-二**-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6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浙皖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昇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晖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昇晖公司支付浙皖公司工程款1307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中凡公司明确图纸系笔误,一审法院根据错误的图纸进行鉴定,认定事实不清;二、设计***公司的结论为,即使钢梁截面尺寸与图纸不符,但是强度均满足要求,即工程质量满足合同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实际施工的钢炼(厚度未按施工图纸施工)是否满足设计承重要求,未有定论,将其列入争议的整改费用,一审未审查,径行酌定浙皖公司承担120000元的整改费用,认定事实不清;三、鉴定结论错误,鉴定费应由昇晖公司承担;四、一审对增项工程未调查、未认定,认定事实不清。
昇晖公司辩称:一、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浙皖公司依据国家分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图纸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浙皖公司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图纸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浙皖公司应及时通知昇晖公司,昇晖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浙皖公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从未提出图纸异议和其他问题,直至工程结束,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才说设计图纸有笔误,而根据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评估报告(施工质量评估)》和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启用;二、浙皖公司不按合同及图纸施工,相应费用应由浙皖公司承担。关于资格证书,系浙皖公司隐瞒相关事实,昇晖公司不知情对涉案《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无过错;三、浙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增项工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此外,浙皖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发票,中凡公司应承担设计责任,退还设计费。
中凡公司述称:根据涉案《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约定,“浙皖公司依据国家分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图纸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浙皖公司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图纸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浙皖公司应及时通知昇晖公司,昇晖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按照上述约定,浙皖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若发现图纸有问题,应当及时联系昇晖公司。但在实际施工中,浙皖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应由浙皖公司承担。同时,在一审中,中凡公司已对鉴定报告问题一一作出回应,针对回复报告第一项问题明确系“笔误”导致。浙皖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也已经发现上述问题,未通知中凡公司、昇晖公司,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施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昇晖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变更后):一、判令浙皖公司向昇晖公司支付中南高科24幢2**的钢结构工程整改费用151179元;二、判令浙皖公司向昇晖公司支付厂房租金损失465822元(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三、判令浙皖公司向昇晖公司支付钢结构夹层鉴定费16750元。
浙皖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昇晖公司支付浙皖公司工程款130700元,并按照130700元本金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布的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20年9月28日,昇晖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浙皖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主要载明: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南高科24幢2**,工程地点宁波市镇海区中南高科产业园;建筑面积按实际平方结算,24幢2**570㎡,主梁450H型钢,副梁350H型钢,三楼396H型钢、副梁298H型钢,含24幢2**一楼***(300H型钢);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图纸;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价格:工程单价440元/㎡;工程总价250800元(含税)(60%提供13%材料发票,40%提供3点劳务发票);工程总价中不包括楼梯,楼梯另算;一楼一个楼梯,三楼一个楼梯,共计2个楼梯15000元。工程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20%计50160元,钢结构材料进场支付30%计75240元,楼层板安装完毕支付20%计50160元,钢筋网C30混凝土浇注完毕(混凝土一楼和三楼机器收光)支付20%计50160元,验收完成支付5%计12540元,5%作为质保金,满六个月后付清质保金12540元。工程期限:自主构件进场之日起40天内完成(除甲方或人为不可抗拒因素)。保修期限:工程竣工之日起满一年(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的质量缺陷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图纸设计费6000元,如不能签定,本次6000元作为设计费支付给乙方。施工方面:乙方依据国家分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图纸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图纸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双方责任:甲方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乙方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甲方如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尾款,乙方有权对所承担建筑做出处理。工程质量: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图纸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负责修理和返工;乙方在交付使用后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昇晖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10月11日、12月1日、12月16日向浙皖公司支付工程款50160元、7524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225400元。浙皖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已完工,因昇晖公司不配合故未验收。昇晖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如竣工验收,工程价款合计315800元,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250800元、2个楼梯共15000元、新增电梯井道50000元。
另查明,昇晖公司委托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兴业东路18号-24#-二**-102(中南高科24栋-2号)钢结构夹层部分施工质量进行评估。2021年4月20日,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评估报告(施工质量评估)》,评估结论为:(1)三层字母轴方向11处钢梁轴线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2)一层、三层5处GL1钢梁截面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3)一层、三层8处GL2钢梁截面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4)一层、三层13处钢梁强度与设计图纸相符;(5)一层、三层12处节点连接与图纸设计不符;(6)一层、三层多处焊缝外观质量与现行规范要求不符。建议及要求:对不符合图纸要求部分,按图纸要求进行整改。昇晖公司为此支付了鉴证咨询服务*检测费10000元。2021年5月24日,中凡公司针对《检测评估报告(施工质量评估)》的评估结论出具回复意见:(1)三层字母轴线方向钢梁轴线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回复“图纸标注有误,以实际为准”;(2)一层、三层5处GL1钢梁截面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回复“一层GL1图纸是HN500×200,报告是396×203×6.09×10.4,偏差较大,由施工方现场再次测量核实GL1大小,三层图纸GL1是400×200×8×13,实际是398×198×7.31×11.25,强度满足实际需求”;(3)一层、三层8处GL2钢梁截面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回复“一层、三层8处GL2钢梁截面尺寸偏差,强度可以满足实际需求”;(5)一层、三层12处节点连接与图纸设计不符,回复“钢梁下加了钢柱支撑,可以满足实际需求,螺栓松动的由浙皖公司现场整,加固”;(6)一层、三层多处焊缝外观质量与现行规范要求不符,回复“由浙皖公司现场整,加固”。
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浙皖公司的申请,委托浙江科鉴检测校准有限公司对“涉案中南高科24幢2**的钢结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司法鉴定,后因浙皖公司申请撤回鉴定(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浙皖公司仍坚持撤回鉴定申请),该鉴定终止。
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昇晖公司的申请,委托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钢结构的整改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昇晖公司预付了司法鉴定费6750元。《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施工未规范部分(1)钢梁厚度不够,详见检测报告;(2)与柱、***发现多处螺栓缺失及松动;(3)焊缝多处检测质量不合格,表现多处焊缝未焊满,接头不良、夹渣、气孔等问题;(4)发现多处钢柱靠墙背面未刷油漆,部分焊缝未补刷油漆;(5)钢楼梯部分严重变形,踏步板施工不规范;(6)塑钢窗损坏、一层钢柱底面后置镀锌钢板未按施工图纸施工。有争议的整改费用:三层夹层施工图纸钢梁详标注尺寸未与实际施工符合,施工图纸外标总尺寸与实际施工符合,现实际施工的钢梁(厚度未按施工图施工)是否满足设计承重要求,未有定论,故这部分列入有争议的整改费用。鉴定意见:本次钢结构整改费用鉴定造价共为151179元,其中有争议的整改费用造价为98232元,已明确的整改费用造价为52947元。
还查明,2018年12月12日,出让人宁波中南高科锦程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受让人昇晖公司签订《厂房定制合同》一份,载明:涉案厂房所在**的主体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层数为三层,用途为生产(所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每层层高为8.1米/4.5米/6.6米,预测建筑面积共1185.32㎡;受让人的房屋仅作生产、研发、仓储使用,受让人使用该厂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厂房的外立面、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涉案钢结构工程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一层、三层分别搭建了钢结构。施工设计图纸由中凡公司设计,由浙皖公司向昇晖公司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本诉部分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关于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钢结构工程施工需要相应资质。浙皖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未包括钢结构工程施工,其也未提供其具有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的证据。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浙皖公司未取得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却违法承包钢结构工程,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昇晖公司称施工备案时浙皖公司借用了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说明昇晖公司明知浙皖公司没有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仍与其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故昇晖公司对合同无效亦存在一定过错。
二、关于工程质量。昇晖公司委托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浙皖公司有异议,并申请了司法鉴定,但又撤回了司法鉴定,故一审法院采信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评估报告(施工质量评估)》。浙皖公司和中凡公司称涉案钢结构工程强度可以满足实际需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便涉案钢结构工程确实满足设计承重要求,但涉案钢结构工程除了钢梁轴线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外,还存在钢梁截面尺寸、厚度、节点连接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以及焊缝质量与现行规范要求不符等多处质量问题。《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关于施工方面明确约定“乙方依据国家分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图纸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图纸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浙皖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发现设计图纸中钢梁轴线尺寸有不合理之处,如果按照设计图纸中的钢梁数量和间距施工,三层地面无法铺满,但浙皖公司并未通知昇晖公司,而是自行将间距扩大进行施工。浙皖公司辩称双方均默认按照现有的钢梁数量和间距的方案施工(即现有工程方案),并未按照图纸要求施工,但浙皖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设计图纸系浙皖公司联系中凡公司出具,应由浙皖公司承担过错责任。综上,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涉案钢结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关于整改费用。《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浙皖公司明确拒绝整改,昇晖公司申请对整改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有争议的整改项目与浙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密切相关,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浙皖公司承担。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昇晖公司造成了损失,结合昇晖公司、浙皖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酌定浙皖公司支付昇晖公司整改费用120000元,由昇晖公司自行予以整改。
四、关于租金损失。本案中,昇晖公司为增加厂房使用面积,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三层厂房用钢结构搭建分割为五层厂房的施工工程发包给无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的浙皖公司进行施工,是导致厂房未能及时使用的根本原因,故一审法院认为昇晖公司主张租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五、关于鉴定费用。结合昇晖公司、浙皖公司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鉴定费用16750元由昇晖公司承担20%、浙皖公司承担80%,故浙皖公司应支付昇晖公司鉴定费用13400元。
关于反诉部分的工程价款。浙皖公司主张工程总价356100元,包括合同约定工程总价250800元、合同约定2个楼梯共15000元、新增电梯井道50000元、其余增项40300元。昇晖公司对其余增项40300元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总价250800元;昇晖公司对其余增项40300元所包含项目的质证意见符合常理;现浙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余增项40300元中的楼梯踏步、楼梯扶手、电梯间粉刷、电梯井机房应单独计价,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安装了窗户玻璃及相应价格,且未申请对其施工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故一审法院对浙皖公司主张的增项40300元不予认定。涉案工程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工程价款合计315800元。昇晖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25400元。昇晖公司同意在浙皖公司支付整改费用的情况下,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意支付浙皖公司剩余的90400元工程款,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昇晖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系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浙皖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宁波浙皖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宁波昇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整改费用120000元、鉴定费用13400元;二、宁波昇晖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浙皖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400元;上述第一、二项进行抵扣,宁波浙皖钢结构有限公司应支付宁波昇晖科技有限公司款项4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宁波昇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宁波浙皖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138元,由宁波昇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4元(已预交7148元),由宁波浙皖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21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公告费350元,均由宁波浙皖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工程质量,浙皖公司上诉称涉案钢结构工程强度可以满足实际需求,即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评估报告(施工质量评估)》及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涉案钢结构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一审认定涉案钢结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浙皖公司在一、二审中明确拒绝整改,一审法院根据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合昇晖公司、浙皖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浙皖公司支付昇晖公司整改费用120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费,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昇晖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鉴定,一审根据昇晖公司、浙皖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鉴定费由昇晖公司承担20%、浙皖公司承担80%,并无不当。
关于增项工程,浙皖公司上诉称工程总价356100元,包括合同约定工程总价250800元、合同约定2个楼梯共15000元、新增电梯井道50000元、其余增项40300元。昇晖公司认可合同约定工程总价250800元、2个楼梯共15000元、新增电梯井道50000元,合计315800元工程款。现浙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余增项中的楼梯踏步、楼梯扶手、电梯间粉刷、电梯井机房应单独计价,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安装了窗户玻璃及相应价格,且未申请对涉案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对浙皖公司主张的增项不予认定,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宁波浙皖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4元,由上诉人宁波浙皖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远
二○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