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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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3558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悬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2AP0N61X。
法定代表人:柯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北仑区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金彭海,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北仑区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江,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飞,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北仑区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彭海、***、鲁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建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彭海、***、鲁飞的起诉。
审判员方祖军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柳宏
代书记员徐妃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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