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良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市路通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长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81民初1652号之一
原告:榆林市路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东大街南十字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9491264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长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科技信息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593779334。
法定代表人:于太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榆林市路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榆林市路通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市路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00元,由原告榆林市路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乔春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