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576号
原告:***,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陕西通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949126446,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东兴街南段呼家圪台商住楼3号楼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向才,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通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