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筑拓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3民初2000号

原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村委会西侧2000(西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5728G。

法定代表人:王雅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臣,北京融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楠,北京融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筑拓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76590908C。

法定代表人:薛海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润丰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筑拓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臣、张宇楠,被告中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海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之《资质代理合同》《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86 019元﹝代理费410 000元及利息41 000元(暂计自2017年12月9日至起诉日年利率6%计算)、挂靠的社保128
590.33元及利息6429元(自2018年11月至起诉日年利率6%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企业资质(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贰级、水利水电总承包三级)并提供资质所需全部人员资格证书并负责所有人员的沟通和联系工作,同时约定受理及审核完毕期限截止为2017年11月份,现因被告的原因,未协调成功办理资质所需人员,同时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才向主管部门申报并且未提交,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筑公司答辩称:第一,被告不认可原告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一点涉诉《资质代理合同》的效力。理由如下:根据被告与原告2017年3月27日签署的《资质代理合同》第六条“合同的生效:本协议以甲方汇入首笔款给乙方后生效”。而实际情況是原告直至目前仍未支付给被告资质代理款项。因此,该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条件迄今为止仍未成就,当然从未生效。同时,为确保《资质代理合同》有效履行,原告与被告订了相关人员合同,且该合同于2018年6月底到期。被告于2018年6月4日向原告发送了《润丰智联配备证书款面结算》文档,明确提示配备人员待付款为15.9万元,并告知人员续期的收费标准。原告迄今也仍未支付该款,致使《资质代理合同》无法生效。第二,被告不认可原告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二点要求赔偿的所谓损失。理由如下:(1)根据《资质代理合同》的《附件三:两项资质证书办理流程及进度表》第6条“证书初验:6月底以后20个工作日(周总负责顺义区建委沟通),甲方自有人员要保证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第9条“资料受理及审核:9月-11月(周总配合乙方北京水务系统沟通)。”该附件三指的甲方为原告,周总为原告的实际控制人周文志。上述两条明确约定两项资质的办理均由原告负责,具体由周文志落实,被告仅代为整理相关材料。现原告既末支付相关代理费,又因自身原因未能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办理资质证书受理事宣。被告自己造成的损失理应自负其责。(2)根据上述附件三第7条“人员社保缴纳:8月底完成新增社保及上个月的补致(甲方完成并开出三个月权益记录)”,明显可见社保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无关。第三,2018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合同中断声明》。具体而言:因被告与原告签署的《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有效期为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人员合同到期,被告多次与原告沟通新人员续用合同未果,原告往年所欠尾款亦未及时支付,致使配备的所有人员证书已严重拖欠相关款项,挂证人员均强烈要求归还证书。被告在垫付相关人员款项后,已经将全部人员证书退还给本人。而因挂证人员证书退还,同时签订的《建委资质代理合同》便也已无法开展。这完全系原告自身因所致,应由其独自承担相关不利后果。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将另行维权起诉。另,被告从未收到过代理费;被告不知道员工上社保的费用;被告仅组织申报流程,找关系是原告的周文志联系;原告的人员尾款一直未结,被告便给原告发了中断声明,后来原告才说不同意中断,但也一直未结人员尾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7日,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公司名称为润丰公司现名称)作为甲方与中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之《资质代理合同》及《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

双方签订的《资质代理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申办资质业务。一、代理事项:资质名称: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贰级,水利水电总承包三级。二、甲方在取得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贰级及水利水电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后3个工作日内,共需支付资质代理费64 000元给乙方,在甲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剩余费用20 000元。四、乙方权利及义务:2.乙方保证所报的资质资料真实有效,严格按照住建部资质标准做相应的申报,确保能顺利通过区建委、市建委的审查工作。4.取得资质证书后如遇建委资质抽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抽检时的人员补充,费用按当时实际市场价格。五、办理资质期限:详见附件三《两项资质证书办理流程及进度表》。七、乙方受甲方委托在国内建筑人才市场协调国家建筑资质施工管理人才(证书)任职(注册)在甲方单位的合同于本合同签订后另行协商签订。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合同附件三《两项资质证书办理流程及进度表》载明:1.营业执照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增资至6000万):四周。2、八大员报名及考试:6月中旬完成。3.技工取证:6月中旬完成。4.二级建造师及中级职称配备:6月底完成。5.整理经营地房屋租货合同及房产证原件(甲方单位负责)。6.证书初验:6月底以后20个工作日(周总负责顺义区建委沟通),甲方自有人员要保证身份证在有效期内。7.人员社保缴纳:8月底完成新增社保及上个月的补缴(甲方完成并开出三个月权益记录)。8.资料初验:9月初。9.资料受理及审核:9月-11月(周总配合乙方北京水务系统沟通)。安全生产许可证:1.建造师正式注册并考取B本:取得资质证书后三个月内。2.法人考取安全许可证:可以提前进行,只要有时间随时可以考试,提前1个月告知乙方。3.办理安全许可证:取得B本后1-2个月。注:乙方保证自挂靠人员开始在甲方缴纳社保到安全许可证取得,不得超过7个月(即挂靠人员上社保整体费用不超过7个月)。若因乙方原因超期办理,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偿甲方损失,具体以双方协商为准。

双方签订的《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甲方委托因办理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在国内建筑人才市场协调国家建筑资质施工管理人才(证书)任职(注册)在甲方单位,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水利专业二级建造师证转注册证书8本,单价25 000元/本。机电专业二级建造师证转注册证书2本,单价25 000元/本。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证转注册证书2本,单价35 000元/本。2、中级工程师水利类专业及电子相关类专业共14本,单价9000元/年。电子类高级工程师共1本,单位14 000元/本。3、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持有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15本,单价3000元/本,由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及照片电子版本及本人实际参加考试,乙方负责取证。4、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工人20本。(如资质标准细则发生变化应做相应调整,并附变更合同)单价800元/本。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及照片电子版本,乙方负责取证,人员不用参加考试。5、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与所有人员的沟通和联系及费用支付工作......人员证书费用共计521 000元。代办费84 000元,总计605 000元。二、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1、以上人员证书费用(不包括人员社保)共计521 000元。2、甲乙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三日内甲方需要支付乙方200 000元;所有人员配备齐全上社保前1日付285 000元。3、甲方在取得两个资质证书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即36 000元。4、乙方应于6月结束前完成办理资质所需人员证书协调工作,配齐办理资质所需人员证书。若协调未成功,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退还所收人员证书费用(除已配备人员证书的费用)。三、注意事项......合同期间,甲方工程项目建造师不承担工程项目的任何相关责任......”

2017年4月14日,润丰公司与中筑公司签订附件1,约定: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中水利专业二级建造师价格由于市场价格变动由原合同单价25 000元/本调整到33 000元/本。

2017年11月28日,润丰公司与中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市润丰顺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现支付中筑拓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尾款计人民币伍万元整。双方签订的《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第二款,第2条及附件1所指尾款的剩余款项经双方协定,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支付。如有变化,双方协商解决。

2017年12月19日,润丰公司与中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协商,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市润丰顺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现支付中筑拓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员款计人民币160 000元。双方签订的《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第二款,第2条及附件1所指尾款的剩余款项,在中筑拓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配齐符合北京水务局要求的人员及证件并经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后结清。如有变化,双方协商解决。

2017年4月1日,润丰公司向中筑公司转账200 000元,并附言润丰顺办理承包资质预付款;2017年11月29日,润丰公司向中筑公司转账50 000元,并附言润丰顺办理承包资质进度款;2017年12月19日,润丰公司向中筑公司转账160
000元,并附言润丰顺办理承包资质进度款。上述转账合计410 000元。诉讼中,润丰公司称410 000元给付的都是人员款,但中筑公司并未配齐人员。中筑公司称410 000元都是人员款,都用于人员证书款的支付了,人员已经配齐,且润丰公司还欠175 000元没有支付。

润丰公司提交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证明润丰公司为中筑公司提供的7名资质挂靠人员上社保,共计缴纳社保费用128 590.33元。中筑公司称该7人确实是中筑公司向润丰公司提供的资质挂靠人员中的部分人员,都是人员协议中的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专业,中筑公司将人员都提供给了润丰公司,但具体上哪些人员的社保是润丰公司自行决定的,是润丰公司自行决定后缴纳社保的人员。

润丰公司提交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资质申报系统企业行政审批平台显示:申报编号XXX,事项名称为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受理部门为顺义区,申报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事项状态为申请未提交,6.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空白,7.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空白,9.企业技术工人名单中有21个人员的信息。

诉讼中,润丰公司称:资质证书办理进度表中的周总是润丰公司的人员周文志;资质挂靠是指中筑公司承诺润丰公司为润丰公司提供有相关证书资质的人员,这些人员跟润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润丰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以达到润丰公司企业有相应的资质,但实际上这些人与润丰公司并不具有实际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住建委企业资质申报系统企业行政审批平台显示的情况,中筑公司并未按照建委及申报资质的标准提供各项文件,且数量不符合申报要求,除第9项企业技术工人中有人员,其他各项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建造师等名单都没有,都是空白的,且根据建委22号令规定,申报资质必须先进行网上申报,中筑公司申报时间远远超出约定的申报时间,且未实际提交申请;协议中的技术工人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润丰公司自有人员,润丰公司仅提供了这些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没有实际参加考试,且这些人员有些没有相关的文化但也取得了证书,是由中筑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了证书,但证书原件一直在中筑公司手中,未交给润丰公司。

诉讼中,中筑公司称:资质挂靠是润丰公司要求中筑公司为其找一些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这些人员的证书注册到润丰公司处,将这些人的资格证书、社保缴费证明提交给建委,后面由建委在专门的系统上注册;协议中的技术工人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都是润丰公司自己的人考试取得了证书,建造师、工程师是中筑公司找来的人,具有相应证书供润丰公司申请涉诉资质使用,在这些人与润丰公司签合同、由润丰公司缴纳社保后,可以使用他们证书中的资质;2017年6月底,中筑公司将协议中的证书都找齐了,所谓找齐了的意思为人员找到了,证书到位了,可以进行下一步了,并告诉了润丰公司的周总,润丰公司让中筑公司拿着这些证书到顺义区建委做资质初验,初验所有的证书都合格了,后面就是去水务局验资料,润丰公司的周总找了水务局办验证,证件是中筑公司送到了水务局,具体协调验证关系由周总负责,但是出现了问题,审批部门说资质中安全员必须是水利协会的安全员,而不是北京建委的安全员,周总一直协调到2018年7月,周总说可以用中国工程水利协会的安全员代替也可以,后中筑公司就进行证书的重新配比,又开始重新做资质审核,但是人员协议的证书单价都是一年的价格,需要重新收费了,润丰公司不仅未付清上一年的余款,新一年款项说支付也一直未付;建委的企业资质申报系统企业行政审批平台,在2017年7月时中筑公司曾将该系统中的1-11项人员都录入了,但是没申报,2018年8月15日,中筑公司又重新录入了一遍系统,中筑公司认为这是已经齐全了所以进行了申报,但由于润丰公司不履行、不付款、不续签,中筑公司2018年10月18日发了合同中断声明,便把建委的企业资质申报系统企业行政审批平台中除企业技术人员之外的人员都删除了。

上述事实,有原告润丰公司提交的《资质代理合同》《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社保缴费记录、银行付款凭证,被告中筑公司提交的邮件、公证书,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润丰公司在并不具有与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与明知上述情况的中筑公司订立《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之《资质代理合同》《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补充协议》,由中筑公司采取在国内建筑人才市场协调国家建筑资质施工管理人才将证书注册在润丰公司等方式代理润丰公司申报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由润丰公司向中筑公司支付约定的人员证书费用及代办费。根据涉诉《资质代理合同》《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双方所称的“资质挂靠”人员及证书仅供润丰公司申报资质使用,与润丰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亦不承担工程项目的任何相关责任。故涉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之《资质代理合同》《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补充协议》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危害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合同无效。故本院确认润丰公司与中筑公司签订的涉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之《资质代理合同》《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润丰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润丰公司要求中筑公司赔偿损失586 019元(其中代理费410 000元及利息41 000元、挂靠的社保128 590.33元及利息6429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润丰公司与中筑公司均为领取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从业企业,对委托事项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危害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均为明知,故双方对于涉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之《资质代理合同》《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补充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润丰公司要求中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以涉诉《资质代理合同》《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补充协议》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为基础,兼顾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由中筑公司赔偿润丰公司16万元,润丰公司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负担。润丰公司诉讼请求在此范围内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筑拓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涉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之《资质代理合同》《配备相关证书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中筑拓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款十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一百六十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筑拓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琬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天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