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17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村委会西侧2000米(西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雅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楠,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执勤第八支队,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燕京街5号。
负责人:吴明华,支队长。
一审第三人:北京京东鑫顺源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经济开发区顺仁路53号1幢522A。
法定代表人:李士军,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智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执勤第八支队(以下简称武警八支队)及一审第三人北京京东鑫顺源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鑫顺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4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润丰智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虽然名为房地产租赁合同,但合同的实质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二)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15年。(三)本案实际是属于涉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签署的合同当属无效。(四)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但是并没有承担相应责任,对申请人极不公平。(五)在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二审法院酌定赔偿申请人损失极低,且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租赁合同虽名为房地产租赁,但武警八支队将空地交付润丰智联公司使用,且涉案土地上建筑物均由润丰智联公司和京东鑫顺源公司建设,故双方合同实质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本案中,涉案土地具有《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尚无证据表明涉诉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且违反规划用途,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润丰智联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依据不足。根据查明的事实,润丰智联公司交纳租金至2016年7月25日,其后未交纳租金,2018年5月15日润丰智联公司移交涉诉土地前并未停止营业,据此两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的占用费用,并无不妥。而经查,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中央军委发出通知及涉案建筑物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所致,但涉案建筑物未经合法审批手续而建设,双方在签订并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未来将被列为违建而需拆除这一结果,应有所预期。鉴于润丰智联公司违法建设后将房屋用于经营获得了相应的回报,因此润丰智联公司应当对其违法建设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根据润丰智联公司出租的收益情况、实际使用年限、涉案房屋拆除后无相应补偿等情形并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酌情考虑由武警八支队承担的赔偿责任适当。此外对于鱼池回填、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等部分损失酌情确定的数额,亦无不妥。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润丰智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