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xxx支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3民初77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村委会西侧2000米(西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5728G。
法定代表人:王雅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战飞,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志,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xxx支队,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燕京街5号。
负责人:王大权,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印,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xxx支队助理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刚仁,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京东鑫顺源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经济开发区顺仁路53号1幢52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8522578R。
法定代表人:李士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北京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智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xxx支队(以下简称xxx支队)、第三人北京京东鑫顺源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鑫顺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润丰智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战飞、万有志,被告(反诉原告)xxx支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印、田刚仁,第三人鑫顺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丰智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偿鱼池回填、厂房建设、其它工程及前期费用、改造装修费等合计35227953.27元;(2)判令被告补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11760000元;(3)判令被告补偿搬迁费1470000元;(4)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xxx总队第x师训练基地(以下简称第x师训练基地)在北京市顺义区燕京街7号拥有土地一处,该场地面积为15亩,多年来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为充分发挥土地效用,2010年1月8日,第x师训练基地与北京市恒润源排灌机电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签订《协议书》。2010年1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均鼓励投资建设,租赁期限为20年。协议签订后,第x师训练基地数次要求设备厂尽快进行建设,并进行经营使用。考虑到租期较长,设备厂决定在土地上建设农贸市场,为此设备厂积极对外融资,并聘请专业公司对土地使用进行规划设计,先后投资近千万元进行土地平整、鱼塘回填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并积极协调周边村民关系。2010年5月11日,第x师训练基地通知设备厂,为迎接上级检查要求停工,并要求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在设备厂不同意修改的情况下,愿意解除合同。第x师训练基地应对设备厂投入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600万元。在此情况下,第x师训练基地不愿意补偿。经多次协调并请示上级部门,决定继续进行租赁,继续支持投资。鉴于设备厂与原告具有关联性,设备厂投资人均是同一家庭成员,经第x师训练基地同意,决定以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曾用名)名义与第x师训练基地签订合同。2011年6月26日,第x师训练基地以xx总队第x师后勤部名义与原告签订《xx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期限以及租金进行了修改,租期为5年。后考虑到成本回收问题,第x师训练基地与原告又于2011年7月26日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补充协议》(两份),约定第一个租期完成后续租至第二个租赁期(租金和涨幅以上级批准的合同为准);第二个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按时交纳租金,无违规经营和其他违背合同的事项,原则上再续租一个租赁期给乙方,涨幅由双方商定。
2010年至2015年期间,地方政府多次到涉诉场地进行检查,第x师训练基地也多次向政府部门出具了手续。2015年第x师训练基地向原告出具《证明》,内容为:训练基地北侧坐落于顺义区燕京街7号,土地证为:京军武顺国用(2006划)第xx号,土地面积为9900平方米出租给原告,合同真实有效。2015年7月,被告给原告出具了《xx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也进一步说明第x师训练基地及其上级部门认可市场建设,支持履行合同。
2015年7月,涉诉场地的农贸市场基本建成,即鑫顺源农贸市场,原告开始与第三人合作(转租)。2016年3月,中央军委印发通知,要求军队和xx部队全面停偿。2016年6月开始,第x师训练基地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原告腾退。为更好的解决腾退补偿问题,2018年5月14日,原告和第x师训练基地在政府主持下就选择评估机构对农贸市场现有建筑进行评估达成一致。原告现已腾退,但被告未进行任何补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委托评估程序确定地上房屋建设费、土地平整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等费用进行评估并由被告进行补偿。另,因部队改革,现第x师训练基地隶属于xxx支队。现原告已经进行腾退,但是被告并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更没有选择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xxx支队辩称:一、xxx支队对润丰智联公司不存在补偿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xx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润丰智联公司不得在承租场地上新建和添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若要新建和添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且费用自理。现润丰智联公司擅自新建、添建行为未经甲方同意,因此甲方无需承担补偿义务,此外,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不管是合同到期终止还是甲方因军事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甲方均不承担补偿义务。本案中甲方收取的租金累计数额并不大,租金标准不高,润丰智联公司擅自添建建筑物、构筑物并收取高额租金,此种情况下,如果让甲方承担高额补偿金,就会使甲方丧失出租收益甚至遭受损失,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二、润丰智联公司与第x师训练基地于2010年1月8日、2010年1月13日以及2011年7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不具备生效条件且属于无权处分,对甲方及土地使用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xx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该合同应当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审查批准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后生效,而2011年7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未经上述审批程序,不具备生效条件。第x师训练基地并非土地使用权人,也未获得土地使用权人的授权,因此其出租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方及土地使用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润丰智联公司依据《鉴定意见书》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本案中的评估鉴定是润丰智联公司单方申请的,与xxx支队无关。该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图纸和收据不符合法律规定,xxx支队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另外,依据图纸计算出的数额一般指工程预算,但是实际工程价款可能会比工程预算数额低,因此不能作为决算结果和实际结果。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润丰智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xxx支队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清除租赁标的上的房屋等违章建筑物,恢复租赁标的原状;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自2016年7月25日《xx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的土地占用费1266670元;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413758.70元整(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所欠付租金541670元为基数,按日3‰计收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5.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1年6月26日,xx总队第x师后勤部(以下简称“x师后勤部”)与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本案原告润丰智联公司)签订了《xx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师后勤部将坐落于顺义区燕京路七号,面积为9900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润丰智联公司,租赁期限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租赁用途为仓储,租金为30万元/年。同时约定,反诉被告不得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或添建各种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出租人提供建设方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因不可抗力(含政府行为、国家、军队和xx部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依约交付了租赁标的,而反诉被告屡次违约,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新建和添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严重违反了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将租赁标的用于商业经营,并擅自将租赁标的进行转租,合同到期拒不腾退,且不支付租金。鉴于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合同期间及合同到期后,反诉原告曾多次催告反诉被告恢复土地原状、腾退场地,反诉被告均不予配合,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反诉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并破坏了反诉原告的形象。后反诉被告起诉反诉原告,要求反诉原告向其支付未经反诉原告同意且违反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款、补助款及搬迁费用。现反诉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请。
反诉被告润丰智联公司辩称:不同意xxx支队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一、润丰智联公司不管是与第x师训练基地还是后勤部签订合同,最终履行的都是第x师训练基地。从第x师训练基地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确定涉案土地由第x师训练基地管理使用,因此第x师训练基地有权对外出租。虽然合同约定了应当需要审批,但是这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因此不影响合同效力。从实际履行看,润丰智联公司承租涉案土地后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不管是后勤部还是第x师训练基地都是知情且允许的;二、润丰智联公司承租涉案土地时,该土地是鱼塘和菜地,双方确定的租金是30万元/年,润丰智联公司承租后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开业没多久就接到了停偿通知,我们配合了xxx支队一方进行腾退,后期没有进行正常经营。双方在后期协商过程中,xxx支队从未向润丰智联公司主张过土地占用费的问题,故该费用润丰智联公司不应支付;三、润丰智联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其建设投资等行为均得到了第x师训练基地的同意和支持,现因政策调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润丰智联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请求法庭驳回xxx支队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京东鑫顺源公司述称:认可润丰智联公司陈述的案件事实。京东鑫顺源公司与润丰智联公司共同在涉诉土地上建设经营,双方就补偿金额已达成润丰智联公司52%、京东鑫顺源公司48%的一致意见,同时超市部分由京东鑫顺源公司单独建设。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月8日,第x师训练基地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北京市恒润源排灌机电设备厂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操场北侧鱼塘及菜地所属土地(含鱼塘)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土地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土地。该地块四至为:东至东侧围墙,西至西侧围墙,南至操场北侧小路一线,北至北侧围墙。
第二条租赁用途为种养殖、商用或办公用房;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土地年租金含鱼塘(不含水、电、暖、煤气、设备等费用)为人民币柒万元。租金按年结算,即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一年的租金,其他年度租金于上年底前十日内付清次年的租金,乙方于每年的前十日交付甲方。付款方式为现金或支票。
第五条租赁期内的水、电、暖、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另行计量计价,由乙方承担。其费用按季度结算,乙方于每季的前十日内向甲方交纳。
第六条租赁期限内,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出租的房地产符合xx部队地产租赁条件,权属清楚,没有纠纷,发生权属纠纷,负责处理;(二)保证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地产,按照《关于xx部队贯彻落实四总部对外有偿服务政策规定的意见》的原则执行;(三)负责向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办理租赁协议相关手续。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看管维护;(二)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的环境卫生、安全、防火以及住用人员登记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三)不得在承租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拟写补充协议说明(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协议终了,有关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应当完好无损地无偿移交给甲方;(四)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分租、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互换使用,确实需要转租的,应当在不违背甲乙双方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签订转租协议,并经xx部队基建部门审核同意,但不得以所承租的房地产做抵押或者入股联营;(五)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利用所承租的房地产从事黄、赌、毒以及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违法活动,不得从事生产加工和存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城市管理和市容环保要求;(六)承担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地产权属无关的各种纠纷处理;(七)必须在租赁期满时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协议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完好无损地无条件交还甲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地产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八)自觉遵守国家、军队和xx部队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接受甲方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协议的解除与终止(一)甲方因军事及地方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终止协议的,必须经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的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协议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交还甲方,甲方按照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二)甲方因非军事需要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协议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交还给甲方,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并补偿两个月租金给乙方作为搬迁费用,并加付银行同期利息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三)乙方确因要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协议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完好无损的无条件交还甲方、并补偿甲方两个月的租金,甲方不退还乙方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含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国家、军队和xx部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五)租赁期满,协议终止。
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约定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拾万元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一)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万元作为违约金;(二)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滞交经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按本协议约定属于甲方的全部财产、同时停止向乙方供水供电,属于乙方的财产在没有结清租金和其它费用之前、乙方不得搬走;逾期60日,甲方可将乙方财产收归甲方所有、以抵扣所欠经费,乙方不得有异议;若抵扣不足,乙方应当补足。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在协议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向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备案及其他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可增加附加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执一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一)乙方对外出租协议的期限不得超出协议期限,否则视为无效协议,甲方可以单方取消协议,收回使用权。(二)协议到期后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甲方应当优先租给乙方使用,且年租金的递增率不超过百分之十。
2010年1月13日,第x师训练基地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北京市恒润源排灌机电设备厂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承租期限双方议定租用土地年限为20年。每五年为壹个租期进行续租,第一个租期在原协议基础上每年加叁万共计拾万元,从第二个租期起每年租金在原协议基础上环比百分之六递增再加叁万元,以后每个租期与第二租期相同。交款方式同原协议。承租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条建筑物权属问题:1、乙方在所租赁的土地上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当遇拆迁和终止合同时无论原投入多少或建的楼房、平房及附属设施,十年内归乙方所有。十年后按政府估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公司)归权速度以1/20年计算,终了归甲方所有:即满20年后权属二分之一归甲方所有;满30年后、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要保持完好,所有权属归甲方所有。自动续租到30年后,租金按补充协议执行。
第三条特别约定1、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征、占用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征、占安排,所承租地营业损失补偿归乙方所有;地上构筑物的补偿归属,按补充协议第二条执行;所有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2、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终止协议,按照终止时的评估价格及第二条规定,甲方对乙方进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经营等损失的赔偿。3、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终止协议,所承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4、协议履行期间,如遇自然灾害等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不负违约责任。5、甲方允许乙方在此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商用楼或厂房,乙方所建设的商用楼或厂房可以自行出租。协议期满,如乙方继续续租,需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续租协议。6、甲方负责满足北围墙至顺仁路的道路通行。7、在乙方建设施工期间,甲方负责能够建设施工,不能正常施工的由甲方负责。8、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后,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相悖之处按补充协议执行。9、本协议一式三份,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执一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1年6月26日,第x师后勤部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xx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出租方(甲方):第x师后勤部
承租方(乙方):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北京市顺义区燕京路七号的房屋建筑面积__(本院备注:空白部分手写划掉)平方米、场地面积990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第二条租赁用途为仓储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第四条房地产年租金(不含水、电、暖、煤气、设备等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
租金按年结算,乙方于每年的前十日内交付甲方。付款方式:现金或支票。
第五条租赁期内的水、电、暖、煤气、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另行计量计价,由乙方承担。其费用按季结算、乙方于每季的前十日内向甲方交纳。
第六条自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按年租金额的百分之百向甲方支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甲方收取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凭证。
乙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时将房地产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不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并加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条租赁期内,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出租的房地产符合xx部队房地产租赁条件,权属清楚。没有纠纷,发生权属纠纷,负责处理;(二)保证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地产按照《关于xx部队贯彻落实四总部对外有偿服务政策规定的意见》所规定的审批权限,业经xx部队审批机关审批出租;(三)负责向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审核手续,申领《xx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看管维护,因管理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必须予以修复或者按评估价值赔偿。(二)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的环境卫生、安全、防火以及住用人员登记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三)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确实需要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无偿移交给甲方;(四)不得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完好无损地无偿移交给甲方。(五)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分租、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互换使用,确实需要转租的,应当在不违背甲乙双方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签订转租合同,并经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审核同意,但不得以所承租的房地产作抵押或者入股联营;(六)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利用所承租的房地产从事黄、赌、毒以及走私、贩私、制假、销售等违法活动。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七)承租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房地产权属无关的各种纠纷处理;(八)必须在租赁期满时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完好无损地无条件交还甲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地产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须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完好无损地无偿移交给甲方;(九)自觉遵守国家、军人和xx部队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接受甲方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甲方因军事及地方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经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乙方应当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的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交还甲方,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无息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其他互不补偿;(二)甲方因非军事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交还给甲方,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并补偿两个月租金给乙方作为搬迁费用,并加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三)乙方确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完好无损地无条件交还甲方,并补偿甲方两个月的租金,甲方不退还乙方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含政府行为、国家、军队和xx部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五)租赁期满,合同终止。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一)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作为违约金。(二)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滞交经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按本合同约定属于甲方的全部财产,同时停止向乙方供水供电、属于乙方的财产在没有结清租金和其他费用之前、乙方不得搬走;逾期60日,甲方可将乙方财产收归甲方所有,以抵扣所欠经费,乙方不得有异议;若抵扣不足,乙方应当补足。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含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业经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审查批准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地方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备案及其他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可增订附加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伍份,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执贰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一)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涉及“xx部队”等字样开展经营活动更不得在电视报纸杂志招牌等载体上利用“xx”“部队”等字样做广告。(二)乙方租赁用途仅限于仓储,不得做违法犯罪或国家部队明令禁止的活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损失乙方负责。(四)租金必须按时上交,如有拖欠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所发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五)租赁期满后,甲方对现场地有出租意向,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六)乙方对承租的场地进行水电改造应将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应当完好无损的移交甲方;(七)如有军事需求,必须无条件终止租用、保障任务需要;(八)经双方协商,双方权利义务由本合同及根据本合同条款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之前协议均属无效。
2011年7月26日,xx北京市总队第x师训练基地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第一份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承租期限1、从2011年7月26日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承租,租期为五年。2、考虑乙方投资过大,建临时房、土地硬化、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周期1年左右才能经营,收回成本需10年左右。本着“双赢互利”的原则,考虑到自签订协议后,乙方第三年才能经营,为消除乙方顾虑,第一个租赁期完成后续租至第二个租赁期,租金和涨幅以上级批准的合同为准。
第二条:建筑物事宜1、乙方在所租赁的土地上投资建设临时建筑物(钢结构)、土地硬化、及水电设施改造等,合同期结束后,临时建筑物(钢结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土地硬化、水电设施改造等归甲方所有。2、与周边土地的事物及事宜,甲方要帮助协调解决。
第三条:租赁用途租赁用途为仓储、商用,严禁开设宾馆、洗浴、歌厅等娱乐消费性项目,严禁从事法律及部队条例条令,规章制度不允许的任何活动。
本协议一式三份,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份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承租期限1、从2011年7月26日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承租,租期为五年。2、考虑乙方投资过大,建钢结构方、土地硬化、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周期1年左右才能经营。为了实现双赢,第二个租赁期完成后,如乙方按时交纳租金,无违规经营和其它违背合同的事项,原则上再续租一个租赁期给乙方,涨幅由双方商定。
第二条:建筑物事宜1、乙方在所租赁的土地上投资建设临时建筑物(钢结构)、土地硬化、及水电设施改造等,合同期结束后,临时建筑物(钢结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土地硬化、水电设施改造等归甲方所有。2、与周边土地的事物及事宜,甲方要帮助协调解决。
第三条:租赁用途租赁用途为仓储、商用、严禁开设宾馆、洗浴、歌厅等娱乐消费性项目,严禁从事法律及部队条例条令,规章制度不允许的任何活动。
本协议一式三份,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庭审中,经本院明确询问,润丰智联公司陈述,其在2010年与第x师训练基地签订协议书后,涉案土地即交付润丰智联公司使用,润丰智联公司开始进行土地平整、鱼塘回填等基础建设,到2011年6月26日润丰智联公司与第x师后勤部签订租赁合同时,涉诉土地的基础建设基本已完成。2014年起,润丰智联公司开始与京东鑫顺源公司接洽,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协议,京东鑫顺源公司也进行了一部分建设。2015年10月1日,京东鑫顺源农贸市场开始试营业。
2016年6月25日,第x师训练基地向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央军委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通知已告知贵司,我部将严格按照军委命令指示停止一切有偿服务,包括与贵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根据我部与贵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合同将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终止,期满后我们根据中央军委指示不再续租。
三、请贵司按合同约定完好无损将租赁房地产腾清交付我部。
四、经调查了解,贵司擅自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租赁土地上建筑违建房屋,并转租属违规违约行为,请贵司停止转租行为并终止与此前租户的租赁协议,妥善处理。
五、请贵司认真履行合同,如未如期腾清房屋我方将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其后,2016年8月5日、2017年6月21日,第x师训练基地向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两次《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通知》。
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更名为润丰智联公司。
2017年12月5日,第x师训练基地再次向润丰智联公司发出通知书。
因xx部队编制体制调整,第x师后勤部番号于2017年12月撤销。
因xxx支队与润丰智联公司就清退和补偿问题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自2018年3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市顺义区石园街道办事处曾多次协调xxx支队、润丰智联公司、京东鑫顺源公司解决清退工作。2018年5月14日,xxx支队、润丰智联公司、京东鑫顺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如下:5月14日晚八点之前,润丰智联公司、京东鑫顺源公司负责将上述全部清退并与xxx支队完成土地移交手续;市场关停后,现有固定资产情况进行评估。2018年5月16日,在北京市顺义区石园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xxx支队、润丰智联公司、京东鑫顺源公司共同选定了评估机构,但后续评估工作未能推进。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涉诉土地于2018年5月15日移交xxx支队。经本院明确询问,润丰智联公司陈述xxx支队后续就不同意评估了,xxx支队则认为该会议纪要以及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未显示评估目的是为了补偿。
2018年8月3日,xxx支队向润丰智联公司发出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7月31日下午就全面停止军队有偿服务举行第七次集体学习……军队和xx部队也分别于8月1日、2日组织召开停止有偿服务工作小组会议对停偿善后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我部务必于2018年9月1日前完成善后收尾工作。按照5月9日顺义区专题会议有关要求,我部授权委托石园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场关停工作,石园街道办事处于5月14日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贵司将承租的燕京路七号北侧的空余土地于2018年5月15日0时交由我部管理。按照通知要求,该土地收回后应恢复原貌用于训练场改造。此外,贵司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的15400平方米建筑在2015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定为违法建设,请贵司按照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专指办函(2015)52号有关要求,于2018年8月15日前开始动工拆除该违法建设,并督促剩余商户于2018年8月15日18时前搬离个人物品。逾期未拆除的,我部将协同区委、区政府予以拆除,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均由贵司承担,并由贵司承担全部拆除费用。
望贵司高度重视,尽快启动拆违工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18年10月26日,xxx支队向润丰智联公司发出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前期经与贵公司多次协商,并按级上报谈判进展,上级要求拟接收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及抗震等级必须达到北京市规范标准,为此我部聘请专业机构对该建筑进行了安全鉴定,认定房屋安全性等级为DSU级,不满足抗震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住用条件,必须予以拆除重建。另外,近期军委后勤保障部、xx部队后勤部专门下达《关于督促处理军事设施建设领域违规问题事》的通知,要求我部按照军委和北京市要求,迅速对违建实施拆除整改。鉴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违建事实,上级要求必须尽快拆除。现就拆违等后续事实告知如下:
1、请贵公司自接到通知6日内(2018年10月31日前),向我部交纳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的土地占用费共计55万元;
2.请贵公司自接到通知30日内(2018年11月24日前),自行拆除项目所有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拆除,我部将协调北京市政府依法拆除违建。
望贵公司积极落实中央军委和北京市政府政策要求,尽快拆除违规建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后因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润丰智联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评估申请,要求对其在涉诉土地上进行场地平整、地面硬化、房屋建设及装修以及添加的设备设施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过程中,xxx支队以其并非租赁合同相对方、鉴定评估事宜与其无关、涉诉场所为军事管理区等为由拒绝配合进行现场勘查,经本院多次释明及沟通均未果。后润丰智联公司向本院提出以图纸进行评估的申请,但因涉诉土地上有部分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由京东鑫顺源公司投资建设,润丰智联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评估材料,遂向本院提出追加京东鑫顺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润丰智联公司与京东鑫顺源公司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后,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程序并委托评估。2020年11月24日,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ZB022020-018-(鉴审)001号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2019)京0113民初777号案件工程造价为35227953.27元。
评估费380000元,由润丰智联公司预交182000元,由京东鑫顺源公司预交198000元。
诉讼中,京东鑫顺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xxx支队按照100%的比例支付上述工程造价款中超市装修改造费用,按照48%的比例支付其他工程造价费用及停产停业综合补助、土地搬迁费用,并负担相应诉讼费、评估费。后经本院释明,京东鑫顺源公司同意就上述问题与润丰智联公司另案解决。润丰智联公司后按照100%的比例主张了工程造价款以及停产停业综合补助、土地搬迁费用及评估费。庭审中,经本院明确询问,润丰智联公司陈述认可京东鑫顺源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款中超市装修改造费用由京东鑫顺源公司占100%,其他工程造价费用由京东鑫顺源公司占48%。
xxx支队后向本院提出反诉,陈述涉案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第x师后勤部承担,但第x师后勤部的番号已经取消,xxx支队受总队授权代为应诉。
另一:本案审理过程中,润丰智联公司向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涉诉场所进行保全以保存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做出了保全裁定书。保全费5000元,由润丰智联公司预交。
另二:诉讼中,xxx支队向本院提交了京军武顺国用(2006划)第0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十支队),坐落为顺义区平各庄xx十支队,地类(用途)为军事设施,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272017.26㎡,独用面积为272017.26㎡。xxx支队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证明,载明xxx支队原番号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十支队,后变更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四支队,后于2018年1月变更为xxx支队。xxx支队向法庭提交了武房租证【2015】后营字第201500338号《xx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证载出租人为北京总队第一训练基地,承租人为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位置为北京市顺义区燕京路七号,租赁用途为仓储业,租赁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0.0平方米、场地面积9900平方米,有效期限自2015.7.26-2016.7.25,合同期限自2011.7.26-2016.7.25,证载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
另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明确询问,双方一致确认润丰智联公司的租金交纳至2016年7月25日,未交纳租赁保证金。
另四:润丰智联公司曾就涉诉场地上建筑物的违建问题将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诉至本院,该案案号为(2019)京0113行初46号、47号。本院在上述案件中审理查明如下:2018年4月13日,区城管执法局对位于顺义区集汇大街南50米,顺泰路东150米的十一处(七处为钢架彩钢结构、一处为钢架玻璃结构、三处为钢架砖混结构)建筑物以及钢架砖混结构建筑物进行立案查处。进行立案查处。
2018年4月13日,区城管执法局向京东鑫顺源公司送达谈话通知书,并在该公司副总经理娄金财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绘制了勘测图,娄金财均签字予以确认。经现场检查,京东鑫顺源公司未能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现场勘验,上述十一处建筑物(不含附图第四处)已建成,建筑物内部相连,且结构复杂,总面积为11121.37平方米。2018年4月18日,区城管执法局对京东鑫顺源公司进行询问,京东鑫顺源公司书面委托副总经理娄金财接受询问。询问过程中,区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娄金财享有申请回避、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娄金财称附图第四处不是京东鑫顺源公司所建,其余十一处(七处为钢架彩钢结构、一处为钢架玻璃结构、三处为钢架砖混结构)是京东鑫顺源公司建的,2015年3月份建完;土地是润丰智联公司2011年7月26日从第x师训练基地租来的,京东鑫顺源公司又从润丰智联公司租来的;第四处建筑物在京东鑫顺源公司承租场地前就存在,是润丰智联公司建设的;建筑物的用途是和润丰智联公司合作经营市场。
2018年4月16日上午,区城管执法局向润丰智联公司送达谈话通知书,并在润丰智联公司总经理周文志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绘制了勘测图,周文志均签字予以确认。经现场检查,润丰智联公司未能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现场勘验,本案所涉十一处建筑物(不含附图第四处)已建成,建筑物内部相连,且结构复杂,总面积为11121.37平方米。同日下午,区城管执法局对润丰智联公司进行询问,润丰智联公司书面委托总经理周文志接受询问。询问过程中,区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周文志享有申请回避、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周文志称本案所涉建筑物是润丰智联公司建的,2010年6月开始建设,直到2015年3月份建完;润丰智联公司所建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是2011年7月26日从第x师训练基地租来的,涉案建筑物与第x师训练基地没有关系,租的时候,没有房屋等建筑物;建筑物的用途是和京东鑫顺源公司合作经营市场,建设行为和京东鑫顺源公司没有关系。
2018年4月23日,区城管执法局向规划部门发函,请求核实涉案建筑物的规划审批情况。2018年4月27日,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出具京规顺执函(2018)第0122号、第0123号《关于京东鑫顺源公司、润丰智联公司建设的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确认位于顺义区集汇大街南50米,顺泰路东150米处由京东鑫顺源公司、润丰智联公司所建总建筑面积为11121.37平方米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位于顺义区集汇大街南50米,顺泰路东150米处由润丰智联公司所建总建筑面积为3582平方米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8年5月8日,区城管执法局作出京顺城管限字〔2018〕130001号、1300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同日,区城管执法局向润丰智联公司送达上述决定书,并在涉案建筑物现场张贴限期拆除公告。次日,区城管执法局向京东鑫顺源公司送达上述决定书。
本院在该案中经审理认为: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区城管执法局对城镇违法建设具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区城管执法局在履行立案、现场检查、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程序后,结合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规划部门的回函等证据,针对润丰智联公司和京东鑫顺源公司合作经营、二者均对涉案建筑物主张权利且涉案建筑物的权属未经司法程序予以确认的实际情况,将润丰智联公司、京东鑫顺源公司作为共同相对人,作出京顺城管限字〔2018〕130001、1300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二公司在顺义区集汇大街南50米,顺泰路东150米已建成的十一处(七处为钢架彩钢结构、一处为钢架玻璃结构、三处为钢架砖混结构)总面积为11121.37平方米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在顺义区集汇大街南50米,顺泰路东150米已建成的一处面积为3582平方米的钢架砖混结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综上,润丰智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判决作出后,润丰智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3民终第923、92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租赁合同、判决书等在案为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第x师后勤部、第x师训练基地作为出租方,与润丰智联公司签订了多份租赁协议书,将涉案土地交由润丰智联公司使用,润丰智联公司依约交纳租金,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后第x师后勤部、第x师训练基地番号被取消,xxx支队作为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应当承继第x师后勤部、第x师训练基地与润丰智联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为本案中的适格被告。
诉讼中,润丰智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合同:2010年1月8日与第x师训练基地签订的《协议书》、2010年1月13日与第x师训练基地签订的《补充协议》、2011年6月26日与第x师后勤部签订的《xx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2011年7月26日与第x师训练基地签订的《补充协议》。xxx支队认可《xx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但对其他协议以未加盖骑缝章为由不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就此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未加盖骑缝章并不是否定合同真实性的充分理由,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xxx支队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xxx支队另主张依据《xx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合同在经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审查批准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后生效,因此第x师训练基地后续于2011年7月26日与润丰智联公司签订的主要目的为延长租期的《补充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就此本院认为,《xx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应当结合该合同其它条款理解。该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甲方义务包含保证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地产,按照《关于xx部队贯彻落实四总部对外有偿服务政策规定的意见》所规定的审批权限,业经xx部队审批机关批准出租。从这一合同约定看,将合同报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审批属于甲方合同义务,但该份合同落款处的“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意见”处并未加盖公章,因此第x师后勤部存在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从后续合同履行看,虽然该合同并未加盖xx部队基建营房部门公章,但双方实际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本案诉讼中,xxx支队在明确认可《xx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生效并援引该合同条款提出己方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以同样理由否定后续《补充协议》生效,依据不足。
xxx支队主张第x师训练基地对外签订出租协议系无权处分,因此其签订的协议书对第x师后勤部、土地使用权人(即xxx支队)不产生约束力。就此本院认为,从国有土地使用证看,xxx支队为涉诉土地的使用权人,庭审中,经本院明确询问,xxx支队表示该土地交由第x师训练基地使用。就第x师训练基地是否有权出租或经授权出租,不能仅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判断,本院注意到,诉讼中,双方均作为证据提交的《xx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载明的出租人即为第x师训练基地,该许可证由xx总队后勤部颁发,从该许可情况看,第x师训练基地对外出租涉诉土地是经内部审批或授权的。因此对于xxx支队的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涉诉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军事设施。第x师后勤部、第x师训练基地将该土地出租用于商业开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故该租赁合同应属无效。第x师后勤部、第x师训练基地明知土地用途仍将其出租用于商业开发,应就该合同无效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润丰智联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尽审查义务,应当对合同无效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本院的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作如下处理:
就润丰智联公司请求的鱼池回填、厂房建设、其它工程及前期费用、改造装修费等,考虑到该费用系润丰智联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资金投入,合同无效后,润丰智联公司的上述投入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产生损失,xxx支队应当按照过错比例赔偿润丰智联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具体金额本院酌情确定。xxx支队辩称涉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图纸、收据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疑,故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诉请依据。就此本院认为,xxx支队在诉讼前期以其并非合同相对方、鉴定评估事宜与其无关、涉诉场所为军事管理区等为由拒绝配合进行现场勘查,经本院多次沟通、释明均未果,致使本案转为依据图纸等材料进行评估,而其在依据图纸等材料评估即将完成后,又向本院提交了反诉状认可其为适格被告,此种行为严重有悖诚信,xxx支队应当就其上述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于其就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
润丰智联公司请求xxx支队支付其停产停业综合补助及搬迁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就xxx支队请求的清除涉诉土地上的房屋、恢复原状,考虑到涉诉土地及地上的房屋设施等已经于2018年5月15日移交xxx支队,诉讼中xxx支队亦明确陈述该区域为其军事管理区,故对于xxx支队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xxx支队请求的2016年7月25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的土地占用费,本院认为,双方一致确认润丰智联公司交纳租金至2016年7月25日,其后未交纳租金。2016年6月25日,第x师训练基地开始向润丰智联公司发出停偿通知,但润丰智联公司并未立即停止营业,而是直至2018年5月15日才移交涉诉土地,考虑到润丰智联公司在此期间的经营受到了影响,本院对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的土地占用费予以适当酌减。2018年5月15日之后,涉诉土地已移交xxx支队,xxx支队要求润丰智联公司支付其此期间的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润丰智联公司在2016年7月25日前实际使用涉诉土地,润丰智联公司亦未就其已经交纳的租金主张权利,本院就此不持异议。
xxx支队请求润丰智联公司支付其违约金及逾期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xxx支队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46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xxx支队土地占用费3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xxx支队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4124元(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9024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xxx支队负担165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4522元(xxx支队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xxx支队负担11172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xxx支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评估费380000元(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xxx支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建娜
人民陪审员  单秋玲
人民陪审员  郝金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梁 栋
书 记 员  石 笑
书 记 员  周弋歆
书 记 员  张晓红
书 记 员  朱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