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9158号
原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村委会西侧2000米(西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5728G。
法定代表人:王雅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鑫顺源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经济开发区顺仁路53号1幢52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8522578R。
法定代表人:李士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战飞,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鑫顺源农贸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鑫顺源农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润丰智联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余冬梅
书 记 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