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与献县盛林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58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盛林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临河乡李疃村。
经营者:崔丽华,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临河乡李疃村411号。
上诉人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献县盛林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4民初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4民初937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58号附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恳请贵院将本案移交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献县盛林建筑器材租赁站(甲方)与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钢管、扣件、顶丝等租赁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院解决”,且根据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系甲方接收乙方送回材料的指定仓库所在地,故双方之间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世杰
审判员 姜 怡
审判员 张蒙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董 丽
书记员 宋晓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