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保763号
申请人:***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被申请人: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申请人***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双源建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