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2067号
原告: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鹿鸣路以东、永兴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莲花池西路16号1号楼A601-A6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磊,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79元,由原告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