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燕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保73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鹿鸣路以东、永兴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莲花池西路16号1号楼A601-A6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光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莱芜市泰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债权18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冻结期限三年,自2018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