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206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鹿鸣路以东、永兴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莲花池西路16号1号楼A601-A6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