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燕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保731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鹿鸣路以东、永兴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莲花池西路16号1号楼A601-A6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2018)鲁1202执保73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光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180万元。2018年11月23日,申请人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债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光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180万元债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