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燕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莱城支行、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202民初4016号
原告: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永兴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莱城支行,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莱城支行、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莱城支行、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