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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宿迁市恒润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2民初630号
原告:***,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官庄村人,现住。
被告:宿迁市恒润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思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59656654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恒润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