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晓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市恒润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2财保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王家井镇二官庄村人,现住。
被申请人:宿迁市恒润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思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6654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宿迁市恒润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州市水务局的工程款816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世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宿迁市恒润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600元,期限为2017年10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836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旭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