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民初4947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小盘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93821596H。
法定代表人:王家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便民路8号水务站院内201室。
法定代表人:邵淮莲,经理。
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费327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书源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振鎏
书 记 员 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