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晓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恒润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民初78号
原告: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2612838E,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前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恒润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59656654F,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思虞路**号。
法定代表人:绍淮莲。
被告:***,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恒润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1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901元,由原告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柏小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