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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7538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被告(案外人):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59656654F,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599号新上海大世界3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被告(被执行人):***,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原告***与被告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燕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