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05云龙区顺程钢模出租站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705号
原告:云龙区顺程钢模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三十中送对面,确认送达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备战路江海不锈钢城4-512室,指定代收人王亚,联系电话13063546501。
经营者:刘伟,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13号远展投资大厦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联系。
被告:**,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联系。
被告:苗体青,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云龙区顺程钢模出租站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苗体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云龙区顺程钢模出租站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龙区顺程钢模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14257元,减半收取计712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云龙区顺程钢模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 刘 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崔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