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1793号
原告:***,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13号远展投资大厦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776542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藤县中医医院,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杉木冲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224992783346。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藤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6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6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