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23民初2005号
原告: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徐某某,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