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26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县人民法院(2024)陕0326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进项税款损失1801592.56元并支付进项税款利息损失353112.15元(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以税款损失1801592.5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2024年5月24日起至税款损失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诉讼费12019元。本案执行费240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索兰托牌陕A2××**车辆(暂未实际控制),申请人要求不予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2166723.71元及利息损失,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326执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