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1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西-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24029850。
法定代表人:周厚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3697814Q。
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重庆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刘家秀
审 判 员 赵文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灵攀
书 记 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