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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6089号之一
原告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520元,减半收取12760元,由原告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红媚 人民陪审员  何琼杰 人民陪审员  罗世美
书 记 员  石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