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特160号
申请人:***向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33号武夷中心六层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向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申请人***向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以拟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向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玥
书 记 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