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特308号
申请人:***向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33号武夷中心六层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向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向标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风向标公司称,请求撤销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935-1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案涉仲裁裁决关于风向标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和程序错误。风向标公司与***约定的月工资为8000元,实际也是按照8000元的标准发放,***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举证的银行流水、工资计算表亦可佐证该事实。***称“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10000元,平时月工资按8000元发放,每月剩余工资2000元到年底时一并发放24000元…”,所谓“每月剩余工资2000元”不是工资,实际为风向标公司根据***的绩效及个人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发放的年终奖,且金额不固定。***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供双方有明确约定月工资10000元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提供的报销单、计算单等证据并无风向标公司**,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证据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案涉仲裁裁决在未查明事实且证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形下认定***月工资为10000元,并裁决风向标公司向***支付2021年5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差额4000元错误;二、案涉仲裁裁决关于风向标公司应向***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基于疫情原因,风向标公司在疫情期间及春节后部分天数多放假,安排也符合国家关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处理劳动用工关系的有关规定。***所谓加班均系因为上述原因补班,实际是其分内工作未能完成所致,不应当认定为加班。案涉仲裁裁决未对上述集中调休的事实予以认定,采信***的单方主张,据此认定风向标公司应当向***支付加班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称,一、***入职风向标公司后,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0元,平时每月先按8000元发放,剩余2000元到年底时一起发放。***在2019年1月起承担了由公司承担医社保部分,公司才分别在2019年和2020年次年将每月剩余的2000元工资合计21000元一次性发给***,风向标公司主张每月剩余工资2000元是年终奖,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二、关于加班问题,由于工作原因,***平时经常需要加班做报价等投标工作,每次加班都经过***批准通过,通过钉钉系统加班审批记录截屏及加班明细表可以清楚地看出***每次加班的时间及加班原因。在***申请补休时,***以各种理由拒绝了***的补休要求;三、风向标公司确实拖欠***五六月工资,***在仲裁阶段也承认2021年8月9日才支付了***5月份的工资,并通过漳州劳务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代发了***6月份工资的事实。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26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935-1号裁决和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935-2号裁决,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935-1号裁决书裁决:一、风向标公司向***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资差额4000元;二、风向标公司向***支付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10月8日加班工资12632.76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2020年11月10日,风向标公司因不服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935-2号裁决,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8日,风向标公司因不服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935-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的劳动争议,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935-1号裁决及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935-2号裁决实质上是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同一裁决,风向标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该裁决应按非终局裁决处理,故风向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对于风向标公司的相关诉求,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并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向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回***向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