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225号
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李存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喆,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正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琮淇,执行董事。
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计723元,由***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