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5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兆丰嘉园77幢0149室。
法定代表人:王琼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闪,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腾,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莹,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正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正业电力公司申请证人贾某,4出庭作证。贾某,4陈述其在2018年前在正业公司徐州分公司处工作,担任会计职务,主要负责处理分公司财务相关事宜。其曾按照分公司领导耿宁的指示,多次向被上诉人**转账支付涉案九七医院相关工程的工程款项。
对上述证人证言,正业电力公司质证认为,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贾某,4是正业电力公司徐州分公司的会计,受领导委托负责正业电力公司与**之间工程款转款事宜。
**质证认为,贾某,4仅作为正业电力公司徐州分公司财务人员之一,只是按照领导指示进行转账,并不清楚转账款项的性质,事实上正业电力公司与**之间并不仅仅只有涉案一份合同关系,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合作。
二审中,上诉人正业电力公司另提交以下书面证据材料:银行流水明细三十四张,该组证据旨在证明正业公司徐州分公司会计贾某,4向**转账支付涉案工程款9969245.07元,正业电力公司向**及其指定人转账支付6464324.49元,两者相加已付款是16433569.56元,正业电力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涉案工程款。
经质证,**对正业电力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账户明细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七医院电力外线接入系统服务合同》一份。该份证据旨在证明正业电力公司与**之间另外存在系统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项下费用也是由九七医院通过正业电力公司账户向**支付,合同标的额为320万元。
证据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七医院小区供电(配电室、公建)工程施工合同》、《配电室土建工程结算审定表》各一份,该组证据旨在证明,除涉案工程外,**还曾以正业电力公司名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七医院签订其他合同,并实际完成经济适用房小区综合配电室的建设及室外公建部分电力管网工程,该合同暂定价为71万元,审定价为589909.28元。
证据三:《供电管网工程结算审定表》一份,该份证据旨在证明**还曾以正业电力公司名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七医院就经济适用房供电管网签订过施工合同,该合同项下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毕,审定价位1130310.19元。
证据四:《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签证单》、《审核会议纪要》各一份,该组证据旨在证明涉案工程全部施工内容均由**完成,正业电力公司未参与工程施工。
经质证,正业电力公司认为,证据1、2、3均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便如**所述存在其他施工内容,也应当包含在涉案工程范围中。对于证据4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不能反映系由**全部施工了涉案工程。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合同履行及应付款情况等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根据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及询问情况,双方当事人对正业电力公司及正业电力公司徐州分公司已付款16433569.56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抗辩其除挂靠正业电力公司名下施工涉案工程外,另施工了九七医院小区供电配电室公建工程、经济适用房供电管网工程、外线接入系统服务工程三个项目,但正业电力公司仅认可就涉案工程双方存在转包关系,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合同关系,并对**二审时提供的针对其余三个项目的合同或工程审定单复印件均不予认可。因此,本案应当在查清正业电力公司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本案所涉及四个项目中**实际完成了几个工程项目,项目价款、已付款及未付款具体应为多少。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作为涉案几个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曾向正业电力公司、正业电力公司徐州分公司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对此正业电力公司、**均予以认可。为查明正业电力公司与九七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合同履行情况、**对正业电力公司工程价款债权的具体数额,本案应当追加九七医院作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出公正裁判。
综上所述,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正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苏 团
审 判 员 胡元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文轩
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