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298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弋三冲村01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4258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寒亭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09215804XT。
法定代表人:XX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6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欠原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7.02万元,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2万元,余款9.02万元于2017年12月25日偿清;二、若被告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的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主张5万元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8503元,减半收取4251.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71.5元,由原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71.5元,被告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2017年3月25日前给付原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778元。
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三辆(车辆不知去向,未扣押),且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该公司因渉案多,其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网络司法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