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力福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2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弋三冲村01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4258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寒亭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09215804XT。
法定代表人:XX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6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7.02万元、违约金5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77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9978元财产,查封期限: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