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536号
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工业园区(南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力福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戈三冲村01幢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力福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计1921元,由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