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464号
原告: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亚夏国际汽车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97359。
法定代表人:韩进。
委托代理人:易辉,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芜弋三冲村。
原告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红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丹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