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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某某、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464号

原告: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亚夏国际汽车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97359。

法定代表人:韩进。

委托代理人:易辉,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芜弋三冲村。

原告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红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丹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