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7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68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中力福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42588D,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弋三冲村****。
法定代表人:郭春淼。
上述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中力福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望劳人仲案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力福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198001.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