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7民初1875号
原告:***,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潘墩路188号世纪金源创富中心E5号620(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CG70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经诉前调解,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福建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的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