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诚汇鑫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4670号
原告:福州诚汇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顶路19号八一七旧城改造二期工程(D、F、G)G1#、G2#楼连接体2层1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49XC36X。
法定代表人:黄亨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潘墩路188号世纪金源创富中心E5号620(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CG7087。
法定代表人:李灵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诚汇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诚汇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计1746元,由原告福州诚汇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清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润泽
书 记 员 汤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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