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诚汇鑫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保306号
申请人:福州诚汇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顶路19号八一七旧城改造改造二期工程(D、F、G)G1#、G2#楼连接体2层1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49XC36X。
法定代表人:黄亨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潘墩路188号世纪金源创富中心E5号620(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CG7087。
法定代表人:李灵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9层05室、06室、07室、08室、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DE6TXF。
负责人:林晟。
申请人福州诚汇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9596.33元的财产。若本案财产保全错误,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诚汇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9596.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18元,由申请人福州诚汇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清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润泽
书 记 员 汤 琳
附:本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