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源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民初2940号
原告:***,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纵兆月,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福建源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融兴金鼎城10幢1单元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8GNY3Q。
法定代表人:张晓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源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9元,减半收取151.4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曹才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钟秋金
书 记 员 黄小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