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丽源节水有限公司

甘肃丽源节水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城市丽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财保179号
申请人:甘肃丽源节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山丹县新型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掖市城市丽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州区玉关路450号
被申请人: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临洮县中铺循环经济园区
申请人甘肃丽源节水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掖市城市丽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国家玉米制种基地项目办公室应领取的工程款579978.5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甘肃丽源节水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掖市城市丽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国家玉米制种基地项目办公室应领取的工程款579978.52元,期限为2019年8月14日。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甘肃丽源节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