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623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8日出生,藏族,住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鼓楼巷**第******。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经生效的(2020)甘06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我院交纳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27920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45元、申请执行费4088元,以上共计286039元。
因被执行人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039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福才
审判员 裴堂武
审判员 昝金亭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春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