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623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8日出生,藏族,住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鼓楼巷**第******。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经生效的(2020)甘06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我院交纳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27920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45元、申请执行费4088元,以上共计286039元。

因被执行人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039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福才

审判员  裴堂武

审判员  昝金亭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春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