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22民初3428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振国



二О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