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2财保1号
申请人: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森达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北路888号(万锦豪庭商业F-1)。
法定代表人:徐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幸福路北侧、人民北路东侧万锦豪庭13号楼中价值1100万元的商品房及商住用地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幸福路北侧、人民北路东侧万锦豪庭13号楼中价值1100万元的商品房及商住用地予以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1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如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胜梦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